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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身自由權?侵犯人身自由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2023-05-11 14:05:38 來源:律速網

一、人身自由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體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秘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

二、人身自由權的特點

1、人身自由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

只有具有公民的資格,其合法的權利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囚犯雖然也是公民,其行為觸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權中的身體自由權被依法剝奪了,但其人身自由權中的精神自由權仍然存在。如囚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訴、申訴、控告、辯護的自由。如果以強制、詐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錯誤的思維,做出錯誤的決定,像以申訴不當要加刑的錯誤認識欺騙囚犯使其不敢申訴,就是違反法律規定,對囚犯精神自由權的侵害。

2、人身自由權是絕對權。

實現此種權利不需要具體義務人的積極配合。

3、人身自由權的客體是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身體自由和精神自由兩部分,對應的人身自由權亦包括身體自由權和精神自由權。身體自由權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為和不作為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運動的權利,非法限制或剝奪公民的身體自由,就是侵權行為。精神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思維的權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公民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

4、人身自由權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

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權的時候,不得違反社會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礙他人自由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人身自由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侵犯人身自由權的構成要件

1、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行為。依據中國的現行立法規定,只要違反了憲法關于公民人身自由權的保護規定、禁止拘禁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規定和行使自由與權利不得損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權利的限制的規定,即屬違法。在司法實務中,只要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應確認為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

2、有損害結果。侵害人身自由權造成的損害事實,表現為行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包括身體自由權和精神自由權所造成的客觀表現和最終結果。客觀表現指因侵權行為的實施而使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思維狀態的改變。最終結果是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損害。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當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自由權受到損害的事實具有因果關系的時候,即成立該要件。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有歸責性的意思狀態,即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要件。行為人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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