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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崗位新規定有哪些?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剩余財產的處理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2023-03-24 16:13:03 來源:法律解答網

一、公益性崗位新規定

1、公益性崗位新規定:城鎮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條件的零就業家庭成員和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鄉村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置“無法離鄉、無業可扶、無力脫貧”且有能力勝任崗位工作的建檔立卡農村貧困勞動力。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剩余財產的處理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公益性費營利法人剩余財產是不可以向出資人、設立人分配的,其剩余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約定處理,或者是將其用于同宗旨的法人。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剩余財產的處理需要向社會進行公告。

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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