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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判決書怎么寫?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相關法律條文介紹

2023-04-25 20:56:19 來源:時代新聞網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判決書怎么寫?

XXX市XXX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XXXX)XX民XXX(商)初字第XXXX號

原告:XX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行支行,住所XXX市XXX區XXX路XXX號一樓(西側)及四樓(南側)。

負責人:XXX,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XXX室-160,經營地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XX,該公司股東。

被告: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市XXX區XXX路XXX號XXX室B座。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XXX室,現羈押于XXX省XXX市看守所。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系XXX之姐),住所XXX市XXXX區XXX村XXX弄XXX號XXX室。原告XX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行支行(以下簡稱XXXX銀行XX支行)與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X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因被告XXX涉嫌犯罪被羈押于XXX市看守所,故本案于XXXX年XX月XX日中止審理。經恢復審理,于XXXX年XX月XX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之委托訴訟代理人XXX、被告A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XXX、被告B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XXX、被告XXX(兼被告A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X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XXXX銀行XX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 要求被告A公司歸還借款本金500萬元;

2. 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以500萬元為本金、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年利率7.2%上浮50%計算的逾期利息;

3. 被告A公司支付律師費XXXX元;

4. 如被告A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其可與被告B公司協議,以該被告名下的位于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XXX室XXX-XXX層房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房屋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不足部分由被告A公司繼續清償;

5. 被告XX對被告A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相應事實是:XXXX年XX月XX日,其與被告A公司簽訂《最高額綜合授信合同》,約

定其向該被告提供最高綜合授信額度500萬元,授信期限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等。同日,被告XXX向其出具《最高額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書》,承諾為上述主合同及相應單項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最高額為500萬元等。同日,其與被告B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該被告以自己所有的位于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XXX-XXX層房屋作為抵押物,為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額為500萬元的抵押擔保等。XXXX年XX月XX日,其與被告A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該被告向其借款500萬元,年利率7.2%,期限為XXXX年XX月XX至XXXX年XX月XX日,如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其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借款利率加收50%計收罰息等。簽約后,其已于XXXX年XX月XX日依約發放貸款500萬元,現貸款已到期,但被告A公司未按約還款,故其提出上述訴請。被告A公司辯稱,對原告陳述的各合同簽署情況及放款事實無異議,但逾期利息的利率應是上浮10%。現確認應歸還借款,但對原告其他請求不認可。被告B公司辯稱,對原告陳述的各合同簽署情況無異議,放款事實應由A公司確認。對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不認可,應是按合同借款利率加收10%,如法院認定是上浮50%,則屬過高?,F確認應以實際收款確定借款,但對原告其他請求不認可或由法院依法判決。被XX靜辯稱,對原告陳述的各合同簽署情況無異議,其記得放款是XXXX年XX月XX日,具體應看放款憑證。對原告訴請,確認應歸還上述本金,但不同意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意見同B公司。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證據有:1、《最高額綜合授信合同》1份,證明其與A公司之間的授信合同關系;2、《最高額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書》1份,證明其與XXX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3、《最高額抵押合同》1份,證明其與B公司之間的抵押合同關系;4、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證明1份,證明抵押物已辦理抵押權登記;5、《流動資金借款合同》1份,證明其與A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6、借款借據1份,證明其已依約放款;7、對賬單及還款情況表各1份,證明A公司違約事實;8、律師委托合同、發票、付款憑證各1份,證明其為實現債權已支付律師費。各被告均未提供證據。對原告之舉證,被告A公司質證稱:對證據1、5、7、8無異議,其中計收利息的標準應由原告明確,對證據2、3、4,應由對應的其他被告確認,對證據6,原告在審理時提供質證的原件與起訴時提交的復印件不同,需待其他被告確認。被告B公司質證稱:對證據1、3、4、5、7、8無異議,但抵押合同未對律師費進行約定,借款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應是上浮10%,對證據2,與其無關,對證據6,僅是借據,不能證明原告放款。被告XXX質證稱:除證據8因當時訂立合同時未提及律師費,其不應承擔外,對其他證據均無異議。本院認為,依法應予采納的證據,應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屬性要求。上述各被告質證之主旨,并非對原告所舉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其辯稱實在于對利息、律師費等是否應滿足原告主張提出自己意見,故本院認為上述原告之舉證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屬實要求,至于證明力,則由本院在裁判時予以判斷。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XXXX年XX月XX日,原告XXXX銀行XX支行與被告A公司簽訂編號為SXXXXXXXXXXXXX的《最高額綜合授信合同》,約定原告向該被告提供最高綜合授信額度500萬元,授信期限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等。同日,被告XXX向原告出具《最高額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書》,承諾本保證書的主合同即上述授信合同及相應的單項授信業務合同,保證范圍為全部貸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發生的一切費用(訴訟費、律師費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最高額為500萬元,該最高額僅指貸款本金余額,對本金之外的利息等各項應付款項,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等。同日,原告與被告B公司簽訂編號為DYXXXXXXXXXXXX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對應的主合同是作為抵押權人的原告與作為債務人的被告A公司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簽署的借款等各項合同,擔保范圍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訴訟費、律師費等,擔保最高額為500萬元,該最高額僅指貸款本金余額,對本金之外的利息等各項應付款項,抵押人仍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抵押物為該被告的位于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XXX室XXX-XXX層。XXXX年XX月XX日,上述抵押物進行抵押權登記,登記的最高債權限額為500萬元。XXXX年XX月XX日,原告與被告A公司簽訂編號為JKXXXXXXXXXXXX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該被告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固定利率,為基準利率6%上浮20%,執行年利率7.2%,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的二十日;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清借款,貸款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利率加收50%(“50”系手寫體,各被告認為是“10”)計收罰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有權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利率加收100%計收罰息;借款人未能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導致貸款人為催收債務而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由借款人承擔等。XXXX年XX月XX日,原告向被告A公司發放貸款500萬元;所涉借款借據,原告起訴時提交的為第三聯,在審理時依原件提供質證的為第一聯,但涉及日期、金額、借款人印章等均一致。在原告出具的對賬單中,顯示欠息利率10.8。原告確認,被告A公司至XXXX年XX月XX日止的利息已付清。為本案訴訟,原告已支付律師費50,000元。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對涉案的各類合同、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書、房地產登記證明均無異議,相關內容也均合法,故上述書證具有法律效力,對各方具有約束力。雖被告A公司、B公司對原告在起訴時與審理時提供的借款借據的不同提出疑問,但該放款事實已經兼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XXX確認,且兩份借據均有A公司的相關印章,僅是原告加蓋業務章不同,故本院確認原告已履行放款義務。依雙方訴辯,本案其余主要爭議在于:一、逾期還款的罰息利率標準。依《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第三條所載,該罰息利率標準以手寫明確,因書寫較為潦草,確易引起爭議,但依各被告在質證時確認的對賬單,確實載明欠息利率為10.8,再結合銀發[2003]251號相關通知就逾期貸款罰息利率明確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而涉案合同執行年利率是7.2%,上浮50%即10.8%,且該年利率并未過高,故本院采納原告主張的罰息利率標準。二、律師費承擔。《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明確約定,導致貸款人為催收債務而發生的律師費等由借款人承擔,而《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書》均將律師費納入擔保范圍,現原告為本案訴訟已支付該款,且金額未超相關政府指導價標準,故原告該訴請應予支持。此外,因被告B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已登記,被告XXX曾承諾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該部分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其中XXX的保證范圍對應全部債務,B公司的抵押限額依登記的最高限額應為500萬元。綜上,除原告主張的抵押責任應設定限額外,原告其余各項訴請均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XX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行支行貸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以5,000,000元為本金、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8%計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律師費50,000元;四、如被告A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判決主文第一、二、三項付款義務,原告可以與被告B公司協議,以該被告名下的位于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XXX室XXX-XXX層房屋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上述房屋所得價款在最高額5,000,000元內優先受償。上述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歸該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A公司繼續清償;五、被告XXX對被告A公司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被告B公司、XXX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A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XXXX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XXXX1元,由三位被告共同承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XXXX

人民陪審員  XXXX

人民陪審員  X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書 記 員  XX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第一百九十八條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二百零三條第一款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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