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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外調解在訴訟的什么階段?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有什么不同?-環球報道

2023-06-29 15:04:09 來源:法評網

法院庭外調解在訴訟的什么階段?

調解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調解民事糾紛案件、商事糾紛案件所采用的形式。針對案件的難易程度和不同情況,在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

1、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

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后,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并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調解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庭外調解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有什么不同?

1、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訴,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 庭外和解沒什么其它條件,關鍵是雙方協商一致,雙方自行達成和解方案。當然是以不違反國家相關法規為前提!

2、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法庭調解的確是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除外)的一項制度。

標簽: 法院庭外調解 糾紛案件 調解的法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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