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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對債務人有哪些好處?對債務人人身有什么限制?

2023-05-12 13:01:19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喪失對財產的處分權。

這是一種對債權人有利的保護措施。因為在此時,債務人具有現實的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動機,故不應再讓其處分和管理財產。在這一點上,我國現行破產法的規定有所疏漏,在破產申請到破產宣告之間的長時間里,沒有剝奪債務人對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只有到破產宣告時才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財產。這勢必造成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不周全保護,筆者建議在新破產法起草過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二、不得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

因為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財產的概括執行程序,具有對全體債權人公平保護的旨意,如果允許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無疑會破壞破產法的這一制度價值,故不允許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但債務人正常生產所必需的除外。但何為“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筆者認為,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第一,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以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而繼續進行生產經營為前提;第二,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必須征得法院或專門機構同意。

三、對債務人人身的限制。

為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和對債權人的保護,應對債務人的人身自由(這里主要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文秘人員)等進行必要的限制。具體地講自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日起,債務人應承擔以下義務:第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印章和其他物品;第二根據法院、管理人或破產清算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第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或監督人的詢問;第四,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擅自離開住所地。

標簽: 破產申請對債務人 對債務人人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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