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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不能轉讓的條件有哪些?允許抵押的財產的范圍有哪些?

2023-04-24 16:47:31 來源:法律解答網
一、債權不能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除依照債權性質不能轉讓、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以外,債權都可以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根據2022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抵押權的設定規則

(一)抵押物在法定允許抵押的范圍內

1、允許抵押的財產

《民法典》規定,允許抵押的財產大致可以分為:不動產、不動產他物權、動產與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權的設立須以標的物不移轉占有為條件

抵押的成立與存續,不以債權人(抵押人)占有標的物為要件,所以無須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換言之,即債務人或第三人雖以其動產提供擔保,但仍可保留其對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權。這樣,動產抵押就與動產質押區別開來,因為動產質押的設立,因轉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動產抵押與動產質押最主要的區別就在于標的物是否轉移占有上。

(三)抵押權的設立,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

由于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所以當事人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該抵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條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設定處分權而與抵押權人達成的協議,所以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有處分權,同時抵押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抵押權的,必須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否則無效。

標簽: 主債權消滅抵押權 主債權轉讓 保證期限 主債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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