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破產后,如果企業有拖欠供應商貨款的,破產供應商的管理人有權要求欠款企業償還拖欠的貨款,追加破產企業的債權。
在債權確認過程中,管理人可逐步就已確認的破產企業對外債權開展追討工作。
1、查明債務人基本情況:通過工商調檔、實地走訪等方式,查明債務人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企業的主管單位或上屬公司情況、聯系方式等信息。
2、對債務人分類:債務人有的可以聯系上,有的可能一直無法聯系。因此將債務人按照“能否取得聯系”的標準,分成兩類。跟“能取得聯系”的債務人溝通,同時,窮盡一切途徑,對無法取得聯系的債務人,進行調查。
3、發出清償通知:管理人有權向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于限定的時間內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4、啟用訴訟程序: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若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拒不歸還財產,管理人可根據《民法典》、《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啟動訴訟程序追討。
對外債權清收的力度及效果,會最終影響破產企業本身的債務清償率,所以對外債權清收是清算過程中不可以忽視的重要環節。管理人不遺余力的同時,可聘用律師或者其他中介機構的人員共同追收債權。
二、破產重整債務誰來償還
破產重整債務在一般情況下是由公司自身償還,但是,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可能由股東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1、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據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2、股東抽逃資金。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
3、其他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注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可見,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供應商破產后,如果企業有拖欠供應商貨款的,破產供應商的管理人有權要求欠款企業償還拖欠的貨款,追加破產企業的債權,實現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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