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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有什么條件?債務抵銷生效要件是什么?

2023-04-24 16:51:54 來源:法律解答網
一、債務轉移實質有哪些

(一)通過協議,達成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務人的地位,完全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原債務人完全從合同關系中消失,免除對債務承擔的義務。

(二)債務承擔是指新的債務人也即是債務受讓人和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的債務義務,此債務是完全的原債務,而不是由第三人產生的新債務,面對人民法院對原債務的判決、裁定、調解等,承擔人也依轉讓協議全部承擔,同時由此債而產生的利息也隨同債務的轉讓而轉讓到由第三人承擔。

(三)債務承擔是無條件的,因債務轉移協議的成立,債務受讓人不能因協議外的種種原因而不承擔債務轉讓之債,因此,承擔人不可以因原債務人未履行承擔債務為由對抗債權人。

個人債務的轉讓除了全部轉讓,還分為部分轉讓,個人債務的部份轉讓是指原債務人與第三人協議,將債務的一部分轉由第三人承擔,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務關系,原債務關系由原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形成債務承擔的連帶關系,共為連帶債務人。

二、債務抵銷生效要件

(一)債務抵銷生效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抵銷系以在對等額內使雙方債權消滅為目的,故以雙方債權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抵銷權的產生,在于當事人對于對方既負有債務,同時又享有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問題。

2、雙方債務的給付須種類相同。

為確保雙方債權目的的實現,只有雙方債務的給付種類相同時才可抵銷。

(1)金錢債權,不論是否為相同種類的貨幣,一般均可抵銷;

(2)雙方債權均以特定物給付為標的的,即使該特定物屬于相同種類,也不得抵銷;

(3)一方的債權以特定物的給付為標的,他方債權以同種類的不特定物的給付為標的的,對于特定債權不得以種類債權為抵銷,但對于種類債權得以特定債權為抵銷;

(4)雙方雖均以同種類物的給付為標的的債權,然其應給付物的品質有所不同時,以劣等品質的物為給付標的的債權,對于以優等品質的物為給付標的的債權不得為抵銷,反之則可以抵銷;

(5)雙方雖均為種類債權,其種類范圍有所不同時,得以小范圍的種類債權對于廣范圍的種類債權為抵銷,但不得以后者對前者為抵銷;

(6)選擇債權依選擇而發生給付同種時,得為抵銷;

(7)清償地不同的債務也得為抵銷,但為抵銷的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所受的損害;

(8)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對于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可為抵銷。

3、必須是自動債權均屆清償期。

因債權人通常僅在清償期將至時,才可以現實地請求清償。若未屆清償期,也允許抵銷的話,就等于在清償期前強制債務人清償。犧牲其期限利益,顯屬不合理。所以,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才允許抵銷。不過,自動債權未定清償期的,只要債權人給債務人以寬限期,寬限期滿即可抵銷。因債務人有權拋棄期限利益,在無相反的規定或約定時,債務人可以在清償期前清償。所以,受動債權即使未屆清償期,也應允許抵銷。在破產程序中,破產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無論是否已屆清償期,無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可抵銷。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

所謂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是指依給付的性質,如果允許抵銷,就不能達到合同目的。例如,以不作為債務抵銷不作為債務,就達不到合同目的,故不允許抵銷。

5、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不得抵銷。

標簽: 債務轉移 債務承擔 債務抵消 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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